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,统一执法尺度。
据了解,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、36条。其中明确规定,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、3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,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定罪处罚。
意见提出,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,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,即可酌重处罚。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,在确定量刑起点、基准刑时,一般应就高选择。对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,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。
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有效打击和遏制,必须全方位全链条打击。对此,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、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,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做出了规定,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。其中,意见列举了帮助转取款、提供银行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八种主要行为方式,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实施这八种行为的,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。据新华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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