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出台 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将追责
2016-05-09 19:03:49 | 昆明热线 | www.cnkmol.com

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,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预警信息,近日,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明确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,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,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。

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发布。《办法》规定,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、单位发布。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、单位,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,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,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。

此外,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、单位应按照分级标准和管理权限发布预警信息;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、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,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,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,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。

《办法》要求省、州市、县级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,云南省、州市、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,须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、单位指定的范围和时间,通过各种渠道,及时向社会公众、社会媒体、应急责任人、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;而未设气象部门的县、市、区,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。

[来源:昆明日报] [作者:李丹丹] [编辑:昆明热线]
聚焦春城·昆明新闻
昆明热线 大美春城 魅力昆明
Copyright© 2005-2023 CNKMOL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版权所有